财政部 税务总局第15号公告: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!
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:
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)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,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。
这是实实在在让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,充分利用好政策,助力企业发展。
适用时间为:2022年4月1日-2022年12月31日(注: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适用3%减按1%政策)
适用对象为:只针对小规模纳税人,一般纳税人并不享受此政策。
如何操作: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时税率栏直接选择“免税”。
1.小规模纳税人取消之前每季度45万的免税额度,开普票直接一律免交增值税。
2.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
2.适用5%征收率的项目不享受免税政策,仍要按照之前政策征收税费。
3.小规模纳税人连续滚动累计12个月开票金额超过500万元,则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,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。
4.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,开票金额超过500万元,若仍是小规模纳税人,未被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,则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
5.2022年4月1日前,仍旧按照旧的政策执行征收增值税(3%减按1%征收),这里指的是应税行为发生时间,而不是开发票时间。只要应税行为是4月1日前,就要按照之前的政策缴纳增值税,不能享受本次的免征政策。
6.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,并非必须享受免税政策,可以选择放弃免税而开具3%的专票,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。
7.免征增值税并非意味着免征企业所得税。若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,则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。